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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深圳

试用期辞退被判违法,往往卡在录用条件这一步

录用条件没做实,试用期辞退必翻车

Vivian2026-10-27约 10 分钟阅读4,540 字

试用期辞退在深圳劳动争议中占比不低,企业败诉往往不是因为"能不能解除",而是录用条件没提前写明、考核没按期做、届满前没出书面结论。本文从期限、工资、解除路径三条线梳理合规要点,附录用条件设定表与举证清单。

试用期辞退在深圳与大湾区的劳动争议里占比不低,而且结果常常对企业不利。复盘这些案件会发现,失分点很少在"试用期能不能解除",而集中在三个更靠前的位置:录用条件有没有事先明确、考核有没有按期做、届满前有没有完成书面结论。本文按期限、工资、解除路径三条线梳理,并给出录用条件设定表、举证清单与台账模板。

试用期的三个上限:期限、次数、工资期限上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1 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2 个月三年以上 / 无固定:6 个月期限不足三个月不设试用期次数上限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转岗不得再约定延期同样不被认可工资下限三条线同岗位工资档次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工资 80%且不低于当地工资下限标准三者取其高
图 1 · 期限、次数、工资三处上限同时适用,任何一处超出都可能被认定违法

一、期限:按合同期限对号入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按劳动合同期限分档限制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上限说明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 1 个月适用于短期项目制岗位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 2 个月深圳企业最常见的三年以下合同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超过即含 6 个月
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同档
三个月以下,或以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短期或任务制用工不适用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员工在同一主体内部转岗、晋升,不能再设一次试用期;把试用期"延长"同样存在风险,实务中通常被视为变相的第二次约定。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于是企业既失去了试用期这一考察机制,还可能被认为是直接签了短期合同。

二、试用期工资:三条线取其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档次的相应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下限标准。换算成可操作的判断口径:

  1. 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档次的相应标准:与内部薪酬体系挂钩,同岗同考。

  2.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合同中写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其 80% 作为下限。

  3. 当地工资下限标准:以属地人社部门最新公布口径为准,具体金额按当地公布数据核对。

三条线取其高。有些企业把试用期工资压到很低,同时约定"转正后补足",补足部分若未按期支付,容易演变为克扣工资的争议。此外,试用期员工同样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不得以"尚未转正"为由延后或不予办理。

三、解除路径:两条线不能混用

试用期阶段的解除,有两条常被混淆的路径。区分清楚是后续举证的前提:

对比项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
适用时点限于试用期内转正后常用,试用期一般不适用
前置程序无培训或调岗的强制要求需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通知与补偿说明理由即可,通常不涉及经济补偿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举证重点录用条件事先明确 + 考核结果不符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培训或调岗记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即使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企业同样要给出书面理由并送达。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是常见误解,实务中因此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案例并不少见。

四、录用条件怎么设计才站得住

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核心前提。它需要在员工入职前就明确,而不是等到要解除时才去找依据。建议具备四项特征:

  • 事先确认:在录用通知、劳动合同或专项附件中载明,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 与岗位相关:围绕岗位职责设定,避免把与履职无关的事项写进去。

  • 可核查:尽量采用能量化或有客观凭证的表述,如资格证书、业绩指标、出勤要求、操作规范考核。

  • 可区分:与"绩效考核等级""末位"等概念保持距离,专注于是否达到入职时设定的门槛。

条件类别常见的写法示例对应凭证
资格条件持有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提供的学历、履历信息真实证书复印件、核实记录、背景核查授权
能力条件通过岗位技能测试或试用期操作考核,达到岗位要求的产出水平测试卷、操作记录、考核评分表
出勤与纪律试用期内出勤达到岗位排班要求,无旷工与严重违纪行为考勤记录、违纪处理单
合规条件完成保密、合规、信息安全等必修培训并通过培训签到、线上学习记录
协作条件能按流程完成跨部门协作任务,符合岗位沟通要求项目记录、主管评价与反馈单

背景核查是其中容易被跳过的一环。对关键岗位,在取得员工书面授权后,对学历、履历、竞业限制状况进行核实,既是录用条件的一部分,也能降低后续争议的不确定性。授权的取得与信息的使用要注意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要求。

五、举证:企业要拿出什么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试用期解除也不例外。通常在下列材料上最容易缺口:

材料作用常见问题
录用条件确认书证明入职前已明确标准事后补签,或只有概括性表述
岗位说明书证明岗位职责与产出要求版本过多,员工未确认
考核评分表证明实际表现与标准对照只有主管打分,无事实说明
过程反馈记录证明期间有沟通与改进机会仅口头沟通,无留痕
解除通知书与送达记录证明说明理由并送达未书面说明,或无法证明送达

材料之间的逻辑是:录用条件确定"标准",考核记录反映"事实",把事实套进标准得出"结论",最后由通知完成"程序"。缺任何一段,链条都会断。

试用期考核节奏:四个节点,届满前必须出结论入职日确认录用条件签收岗位说明书期中一轮反馈面谈书面记录并签收届满前评估对照条件评分形成书面结论届满日转正或解除说明理由并送达结论必须在届满日前作出;转正后再以同一理由处理,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图 2 · 四个节点构成完整节奏,"届满前出结论"是最容易错过的一环

六、时间节点:最容易错过的一步

合规与否,很多时候取决于时间。三个要点:

  1. 决定要在届满前作出。员工已经转正、继续用工,事后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处理,通常难以成立。

  2. 过程要有反馈。期中一次书面反馈,既是给员工改进机会,也是证明企业履行了考察义务的材料。

  3. 书面理由要送达。解除通知需载明具体结论与依据,并留存送达凭证;仅有口头通知的做法风险较高。

另一个细节是"说明理由"的写法。建议直接引用录用条件中的具体条款与对应的考核事实,避免概括性表述。

七、深圳场景的三个补充

其一,试用期与见习、实习混同。尚未毕业的学生到岗实习,与正式用工的法律关系不同;已毕业并接受管理、领取报酬的,通常按劳动关系处理。把实习生纳入"试用期"管理,容易在期限与待遇上出错。

其二,跨主体调动。集团内从深圳主体调到东莞、惠州主体,或直接由关联公司重新录用,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需按新的用人单位主体判断。同一主体内部的调动,不宜重复约定。

其三,港澳籍与外籍员工。涉及就业证件、停留居留与参保安排,录用条件中还应加入证件有效性与岗位匹配相关的要求,并在到岗前核验。

八、常见误区

  1. 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法定解除条件同样适用,并需说明理由。

  2. 录用条件写在招聘启事里就算数。招聘启事面向不特定人群,通常不足以作为针对个别员工的标准,需本人确认。

  3. 考核只在试用期最后一周做。缺乏过程记录,容易被质疑针对性考核。

  4. 考评结果与"等级"挂钩。末位不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两者逻辑不同。

  5. 转正后再提试用期间问题。时点已过,结论难以获得支持。

  6. 以延长试用期代替处理。延长期通常被视为第二次约定,存在违法风险。

  7. 试用期不缴社保。用工之日起即应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

  8. 解除通知未说明具体理由。概括表述削弱了举证效果。

九、实务案例复盘(两则)

案例一:深圳科技公司的延期陷阱。一家七十余人的深圳科技公司对新入职的工程师约定 2 个月试用期,届满时能力尚未确认,遂与员工协商再延长 1 个月。员工后续被解除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存在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复盘认为,延期做法难以得到认可,正确节奏应是届满前完成评估,不符合的直接依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处理,需要更多时间考察的,应调整岗位约定的期限结构或在招录环节提高甄别标准。

案例二:连锁门店的录用条件缺口。一家连锁零售企业在深圳多家门店同步招人,店长口头说明"三个月业绩不达标就不留",未形成书面录用条件。一名店员在试用期内被以"业绩不行"为由辞退。争议中,企业只能提供事后整理的业绩表,员工否认见过标准。复盘后企业建立了《录用条件确认书》,把业绩门槛、出勤要求、服务规范逐条列明,并配套届满前两周的评估表。

十、风险分级

风险等级典型情形建议动作
高未事先明确录用条件;超过法定期限或二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下限限期补正,重建录用条件文件,核对期限与工资
中考核无过程记录;解除未书面说明理由或无法证明送达;背景核查缺失建立四节点考核机制与送达台账
低文件齐备但版本混乱;台账未按入职批次更新纳入季度自查,按批次归档

十一、自查清单

  • 各岗位试用期期限是否与合同期限对应,有无超限或二次约定的情形?

  • 试用期工资是否同时满足同岗位标准、约定工资 80% 与当地工资下限三条线?

  • 录用条件是否在入职前书面确认,是否具体到可核查?

  • 岗位说明书是否为员工确认过的现行版本?

  • 试用期内是否安排了期中反馈,是否留有记录?

  • 届满前的评估是否在届满日前完成并形成书面结论?

  • 解除通知是否载明具体理由,是否留存送达凭证?

  • 试用期员工是否已依法办理参保登记?

  • 是否存在以"延长试用期"代替处理的做法?

  • 跨主体调动或集团内录用,是否重新判断过试用期约定?

十二、试用期台账模板

字段组建议字段更新频率
入职信息姓名、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起止日、适用版本编号入职时建立
条件与标准录用条件确认书签收日、岗位说明书版本、考核指标清单入职时建立
过程记录期中反馈日期、反馈方式、员工签字、改进事项按节点更新
届满结论评估日期、评分结果、结论类型、决定作出日期届满前完成
送达与归档通知送达方式、送达日期、凭证编号、归档位置按次更新

台账的作用在于把节奏固定下来。建议由人事在员工入职当天建行,系统或表格均可,关键是届满前两周自动生成提醒。

试用期解除的举证链条:标准—事实—结论—程序标准录用条件+岗位说明书入职前书面确认事实考核评分+过程反馈有可核对的凭证结论届满前书面评估事实对应到条款程序说明理由书面送达留痕四段缺一,都可能在争议中让企业处于不利位置建议按月检查:条件签收率、过程记录覆盖率、届满前完成率
图 3 · 标准、事实、结论、程序环环相扣,缺一段即构成举证缺口

试用期管理的难点不在"能不能解除",而在"认定解除的前置条件是否在争议前就做好了"。识别期限、工资、条件设定与举证四个环节上的风险,给出专业判断与改进建议,再协助企业把节奏落到台账与流程里,是减少纠纷的务实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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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集为一般性 HR 合规信息分享,依据发布之日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务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意见。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实际操作请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咨询薪领航顾问或专业法律人士。

常见问题

试用期能不能延长,或者转岗后再设一次试用期?
不能。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通常被视为第二次约定,转岗后重新约定同样不被认可。若届满时仍无法确认是否合格,应在届满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处理,而非协商延期。企业需在招录环节提高甄别标准,或在岗位设置上调整合同期限结构。
录用条件写在招聘启事里,员工入职后没签字确认,能作为解除依据吗?
通常不能。招聘启事面向不特定人群,不足以构成针对个别员工的明确标准。录用条件需在入职前通过录用通知、劳动合同附件或专项确认书载明,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建议按资格、能力、出勤纪律、合规培训、协作条件五类逐条列明,配套可核查的凭证类型,避免事后补签或只有概括性表述。
试用期员工业绩垫底,可以直接辞退吗?
不能简单以"末位"辞退。末位淘汰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两套逻辑:前者是相对排名,后者是绝对门槛。解除需证明录用条件事先明确、考核事实与条件条款逐一对应、结论在届满前书面作出并送达。建议建立"入职确认—期中反馈—届满前评估—书面送达"四节点节奏,缺任一环节都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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